从这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来看,比以前充分的体现了一个“严”字,的确食品安全可是关系着多少百姓的生命安全的大事。俗话说“病从口入”,这个法再不严,随着商业化的发展奸商越来越多,必然会更多危及到人民的安全。
我国的法律不健全,一些民事法律惩罚力度不够已经慢慢的浮现出问题,也被广大人民所开始关注。我有个国外的同事,有一次骑车闯红灯被交警拦住了,结果当他看到交警给他的罚单上写着“500”时吓了一跳,暗自后悔时,才听警察说,罚款5块钱(其实500分别是元角分上的)。当他来到公司后,他十分不解的说,才罚了5块钱,难怪这么多人抢红灯。他才不在乎这么5块钱呢。而在国外,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素质比我们高多少,而是因为人家的惩罚太严而威慑住大众。事实上,正是因为我国很多法律的执法不严、惩罚不重,才造成的不断有人以身试法,甚至目无王法。成龙大哥曾经在受采访时说过这么一个经历,有一次他带队出去的时候,有些人在禁烟场所吸烟,当他劝阻和甚至管理人员责令熄灭时,他们仍然边使劲地吸着边说,“…知道了,知道了”。而在他们抵达新加坡的时候,再让他们吸烟,这些人却说“…什么啊,这地方不准吸烟的!”这就是区别,为什么同样一个人在同样的两个不允许吸烟的地方,在中国即便是明令禁止还是有人明目张胆的违反,而在新加坡却可以自觉地去遵守。我想中国这么多年来,抓盗版,抓污染,抓卫生等,屡屡没有多大成果,我觉得跟执法力度、惩罚力度多少应该有些关系吧。
言归正传随着这么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出台,对我们包装工程师来说,也经常会涉及到食品包装上的一些问题,有哪些条款是我们应该关心的呢?总的看了一下,涉及到包装的东西不是很多,各人认为以下几点需要大家关注一下。
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所以说本法也适用于食品包装容器的生产。
2. 1).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标签与说明书也同样被列入了安全标准里面了。
2). 第三十九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保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已经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管理的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食品安全监管码。
对标签的内容有了要求与限制。虽然这些条款平时也大都有放在标签上,但是这次给予强制性的限制,做到了有法可依。
3).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其说明书或者标签应当标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设计食品添加剂包装的时候请勿忘记“食品添加剂”字样。
4). 第四十二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
治疗功能与预防疾病功能在食品标签里面被限制了,避免了一些厂家利用食疗的关系,夸大效果欺骗消费者。
5). 第五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对进口的食品也作了要求,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
6).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其他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五)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以上内容,我想做食品标签设计的同志们就要注意了,不仅规定了食品包装与进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标签的必须性,也对标签的内容作了严格的要求,也同样规定了处罚标准5000~10万元。
3.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九)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4. 第五十二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内容,对一些夸张的广告作了一些限制,做包装广告的同志们可能也需要关注一下,只可惜明确的处罚的程度,不知道广告法是怎么要求的。从以前的状况看,估计广告法的要求也并不是很严。
5.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不可忽视散装的食品也同样在外包装上作了要求。
*: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饮服务的食品。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